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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條例最初是于 2007 年通過,目的是減少遠洋船舶在加州港口停靠時輔助發(fā)動機的柴油顆粒物質(zhì)和氮氧化物的排放,且其中的合規(guī)要求在 2014 年開始實施。
該條例適用于洛杉磯、長灘、奧克蘭、圣地亞哥、舊金山和 Hueneme等加州六個港口的集裝箱船、客船船隊和冷藏貨船。
條例要求,從2020年1月1日起,所有加州港口的船舶輔助發(fā)動機的停泊排放必須減少80%。這是繼2017年1月設定的70%減排目標之后的規(guī)定。